關于調整化妝品許可備案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加強化妝品許可及備案管理工作,保障消費者健康權益,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24號)的相關規定,現就調整化妝品許可備案管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上市前應按照《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信息備案規定》的要求,進行產品信息網上備案,備案信息經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確認,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政務網統一公布,供公眾查詢,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再發放《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憑證》。對于不依照規定履行產品上市前信息報備義務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第七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宣稱有助于皮膚美白增白的化妝品,與宣稱能減輕皮膚表面色素沉著的化妝品,一并納入祛斑類化妝品管理。自2015年1月1日起,上述產品必須取得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證書后方可組織生產。2015年1月1日前已經生產的相關產品,可銷售至其保質期結束。
三、已經成立化妝品技術審批機構、配備相關技術審評人員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于2014年1月1日起,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提出承擔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審批事項申請,經審核通過并由總局組織統一培訓后,于2014年6月30日起,開始承擔部分類別的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審批職能。